粵教基〔2013〕1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廣東省義務教育標準化學校標準》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廣東省教育廳
2013年8月19日
?
?廣東省義務教育標準化學校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優(yōu)質標準化發(fā)展,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推進教育強省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我省義務教育普通中小學校,包括非完全小學、完全小學(含教學點)、初級中學和九年制學校。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標準另行規(guī)定。
第二章 辦學條件
第三條 學校有獨立的校園。學校生均用地面積,小學(含九年制學校小學階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學校中學階段,下同)不低于23 m2。市中心城區(qū)小學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第四條 學校布局、選址、規(guī)劃設計、建筑標準等符合國家《中小學校設計規(guī)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學校嚴禁建設在地震、地質塌裂、暗河、洪澇等自然災害及人為風險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標的地段。校園及校內建筑與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對各類污染源實施控制的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嚴禁穿越或跨越學校;當在學校周邊敷設時,安全防護距離及防護措施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學校內不得有宗教活動場所。學校周邊環(huán)境應有利于學生的身心健康。不得與市場、醫(yī)院太平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加油站為鄰。校園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有游戲機室、歌舞廳、桌球室、網(wǎng)吧等經(jīng)營性場所。教學區(qū)的環(huán)境噪聲應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guī)范》(GB 50118—2010)的要求。位于交通要道、過境公路旁的學校,應設立交通安全標志。學校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基建程序辦理項目審批(備案)手續(xù)。
第五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規(guī)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過36班,九年制學校不超過54班。小學班額不超過45人,初中班額不超過50人。
第六條 完全小學、初級中學及九年制學校有與學校規(guī)模相適應的校舍、運動場地、體育設施及儀器設備、圖書。
(一)校舍。
小學生均校舍建筑面積(不含宿舍)不低于7 m2,初中(不含宿舍)不低于9 m2。學生宿舍小學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5 m2,初中不低于5.5 m2。
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每個教學班應當有普通教室1間。學校有計算機教室、語言教室(可由具有視聽功能的計算機教室代替)、美術教室、書法教室、音樂教室、舞蹈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體教室)、圖書室(館)(包括藏書室、閱覽室)、儀器及器材儲存室、廣播室、團(隊)室、心理咨詢室、衛(wèi)生室、綜合檔案室等。31班以上初級中學應增設計算機教室和語言教室各1間。完全小學還應設有科學教室。初中還應設有理、化、生實驗室(包括準備室、儀器室、儲存室)。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宜多學科共用。
辦公用房:學校設教師辦公室、行政辦公室、會議接待室等。
生活服務用房:學校應當設置符合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廁所。根據(jù)實際需要,設置符合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食堂、浴室、學生宿舍、單身教工宿舍和可供教師工作休息的用房。
(二)運動場地、體育器材。
運動場地基本指標見表1、表2和表3。
表1 小學運動場地基本指標??
運動場地類別 |
小學 |
||
≤18班 |
24班 |
30班以上 |
|
田徑場(塊) |
200米(環(huán)形4道)1塊,S≈4224m2 |
300米(環(huán)形6道)1塊,S≈10512 m2 |
300米~400米(環(huán)形)1塊,S≈15000 m2 |
籃球場(塊) |
2,S≈1020 m2 |
2,S≈1020 m2 |
3,S≈1530 m2 |
排球場(塊) |
1,S≈510 m2 |
2,S≈1020 m2 |
2,S≈1020 m2 |
器械體操+游戲區(qū) |
200 m2 |
300 m2 |
300 m2 |
表2.九年制學校運動場地基本指標
運動場地類別 |
九年制學校 |
||
≤18班 |
27班 |
36班以上 |
|
田徑場(塊) |
200米(環(huán)形4道)1塊,S≈4224m2 |
300米(環(huán)形6道)1塊,S≈10512 m2 |
300米~400米(環(huán)形)1塊,S≈15000 m2 |
籃球場(塊) |
2,S≈1020 m2 |
3,S≈1530 m2 |
3,S≈1530 m2 |
排球場(塊) |
1,S≈510 m2 |
2,S≈1020 m2 |
3,S≈1530 m2 |
器械體操+游戲區(qū) |
200 m2 |
300 m2 |
350 m2 |
表3 初級中學運動場地基本指標
運動場地類別 |
初中 |
||
≤18班 |
24班 |
30班以上 |
|
田徑場(塊) |
300米(環(huán)形6道)1塊,S≈10512 m2 |
300米(環(huán)形6道)1塊,S≈10512 m2 |
300米~400米(環(huán)形)1塊,S≈15000 m2 |
籃球場(塊) |
2,S≈1020 m2 |
2,S≈1020 m2 |
3,S≈1530 m2 |
排球場(塊) |
1,S≈510 m2 |
2,S≈1020 m2 |
2,S≈1020 m2 |
器械體操區(qū) |
100 m2 |
150 m2 |
200 m2 |
注:
1.300米以上的環(huán)形田徑場應包括100米的直跑道,200米的環(huán)形田徑場應至少包括60米直跑道。
2.田徑場內應設置1~2個沙坑(長5~6米、寬2.75~4米,助跑道長25~45米)。
3.器械體操區(qū)學??筛鶕?jù)實際條件進行集中或分散配備。
4.因受地理環(huán)境限制達不到標準的山區(qū)學校,可因地制宜建設相應的體育活動場地。但必須滿足正常開設體育課及保證學生每天1小時體育鍛煉的基本要求。
體育器材按照《廣東省中小學校體育衛(wèi)生工作條件基本標準》(粵教體〔2009〕83號)配備。
(三)教學儀器設備、設施。
學校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國旗旗桿,旗桿要直立,國旗要合乎規(guī)定,無破損、無污跡。課室及功能室正面墻上要懸掛國旗。
學校應根據(jù)課程標準和學校規(guī)模,配備常規(guī)教學儀器、器材及信息技術教育設備。配備多媒體教學設備的班級要達到80%以上。
計算機教室按標準班額每人配備一臺計算機,保證教學時學生單人單機;有計算機多媒體教學平臺,有供教師使用的計算機。學校連接互聯(lián)網(wǎng)并建立校園網(wǎng)。
(四)圖書室(館)生均藏書量小學20冊以上,初中25冊以上,并有一定數(shù)量的教參資料、工具書和報刊。每年新增圖書比例不少于藏書量標準的1%。
非完全小學和教學點占地、校舍及教學設施設備基本指標如下(見表4)。
表4 非完全小學和教學點占地、校舍及教學設施設備基本指標?
項目 |
室場數(shù)量面積標準 |
備 注 |
|||||||
3個年級及以下 |
4個年級 |
5個年級 |
|||||||
間數(shù) (個) |
面積 (㎡) |
間數(shù) (個) |
面積 (㎡) |
間數(shù) (個) |
面積 (㎡) |
||||
1.校園占地面積 |
- |
2250 |
- |
2973 |
- |
3750 |
|
||
2.校舍建筑面積 |
- |
624 |
- |
727 |
- |
830 |
不包選配部分面積 |
||
3. 各類用房使用面積 |
31. 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
3101.普通教室 |
3 |
120 |
4 |
160 |
5 |
200 |
|
3102.音樂教室 |
1 |
51 |
1 |
51 |
1 |
51 |
選配 |
||
3104.美術教室 |
1 |
60 |
1 |
60 |
1 |
60 |
選配 |
||
3106.科學教室 |
|
|
1 |
53 |
1 |
53 |
選配 |
||
3107.科學準備室 |
1 |
39 |
1 |
39 |
1 |
39 |
選配 |
||
3110.計算機教室 |
|
|
1 |
60 |
1 |
60 |
選配 |
||
3113.多功能教室(兼多媒體教室) |
1 |
80 |
1 |
80 |
1 |
80 |
可兼作科學、音樂、美術、計算機、電化教室,開展游戲、舞蹈活動。 |
||
3114.多功能準備室(電教器材) |
1 |
25 |
1 |
25 |
1 |
25 |
|
||
3116.圖書室 |
1 |
54 |
1 |
54 |
1 |
54 |
|
||
3119.體育器材室 |
1 |
25 |
1 |
25 |
1 |
25 |
|
||
小計 |
- |
304 |
- |
344 |
- |
384 |
不包選配部分面積 |
||
32. 辦公用房 |
3201.行政辦公室 |
1 |
24 |
1 |
32 |
1 |
40 |
|
|
3205.衛(wèi)生保健室 |
1 |
20 |
1 |
20 |
1 |
20 |
選配 |
||
3207.少先隊部室 |
1 |
15 |
1 |
15 |
1 |
15 |
|
||
3208.傳達值宿室 |
1 |
18 |
1 |
18 |
1 |
18 |
|
||
小計 |
- |
57 |
- |
65 |
- |
73 |
不包選配部分面積 |
||
33. 生活用房 |
3301.教工宿舍 |
- |
30 |
- |
40 |
- |
50 |
|
|
3303. 教工食堂 |
1 |
18 |
1 |
24 |
1 |
30 |
|
||
3306.教工廁所 |
1 |
4 |
1 |
4 |
1 |
4 |
|
||
3307.學生廁所 |
1 |
24 |
1 |
32 |
1 |
40 |
0.27 m2/生 |
||
小計 |
|
76 |
- |
100 |
- |
124 |
|
||
各類用房使用面積合計 |
|
437 |
- |
509 |
- |
581 |
|
||
4. 體育活動場地 |
41.游戲場地 |
1 |
100 |
1 |
100 |
1 |
100 |
|
|
42.60m直跑道 |
1 |
640 |
1 |
640 |
1 |
640 |
|
||
43.籃球場地 |
1 |
608 |
1 |
608 |
1 |
608 |
|
||
45.器械場地 |
1 |
100 |
1 |
200 |
1 |
300 |
|
||
體育活動場地面積合計 |
- |
1448 |
- |
1548 |
- |
1648 |
|
注:6個年級完整的教學點按完全小學的要求進行配置。
第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合理配備教職員,保持教職員合理比例。公辦學校專任教師占教職員編制的比例原則上初級中學不低于88%,小學不低于92%;后勤服務實行社會化,按不超過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員總數(shù)的15%聘請后勤服務人員。
校長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滿足《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專業(yè)標準》。小學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含)以上教師職稱,初級中學和九年制學校校長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含)以上教師職稱。小學和初中專任教師應持有相應層次或更高層次的《教師資格證書》,小學教師學歷達標率100%,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達到95%以上,初中教師學歷達標率100%,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歷達到80%以上。
1000人以上的初級中學、1200人以上的小學原則上應配備專職心理教師。寄宿制學校至少配備1名專職心理教師。設分校區(qū)的學校,每個獨立校區(qū)至少配備1名專職心理教師。專職心理教師的正常工作量計算和工作待遇不低于班主任。暫無專職心理教師的學校應配備獲B級以上培訓證書的兼職心理教師。寄宿制學?;?00名學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學校應配備衛(wèi)生專業(yè)技術人員。衛(wèi)生專業(yè)技術人員應持有衛(wèi)生專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
第三章 學校管理
第八條 學校具備法人條件,取得法人資格,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以人為本,根據(jù)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辦學,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章程。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維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全面工作。學校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科學合理設置內設機構,完善內設機構職責;規(guī)模較大的學校應設學科組、年級組。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校長辦公會議制度,研究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須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充分討論;對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校長要依靠中國共產(chǎn)黨的地方和學?;鶎咏M織,發(fā)揮黨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長要發(fā)揮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二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部門崗位責任制。年級組、學科組、圖書館、實驗室、檔案室等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和責任人。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jù)權限建立完善校內人事管理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制度。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jīng)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業(yè)務考核制度,完善教職工激勵制度,獎勵認真履行職責的優(yōu)秀教師。
第十四條 學校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落實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學校應加強教師思想政治教育、職業(yè)道德教育,依法組織教師參加繼續(xù)教育,按照年度公用經(jīng)費預算總額5%安排培訓經(jīng)費,保障經(jīng)費投入,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利。
教職員工應服從學校安排,自覺履行崗位職責,為人師表,參加政治和業(yè)務學習,按規(guī)定參加繼續(xù)教育和有關教育教學活動,并完成繼續(xù)教育學習任務。
第十六條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tǒng)一管理。學校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規(guī)范財務管理,依法接受教育、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合理使用經(jīng)費,提高辦學效益。
第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體育及音樂美術器材、生活設施和衛(wèi)生設施、安全設施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和衛(wèi)生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和衛(wèi)生管理制度及其應急工作機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各項安全和衛(wèi)生設備設施,健全安全和衛(wèi)生應急保障體系,落實“五防”(人防、物防、技防、巡防、聯(lián)防)等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學校安全和衛(wèi)生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和“一崗雙責”責任制,并設立安全和衛(wèi)生管理機構,有專人管理安全和衛(wèi)生工作。加強傳染病防控、食品衛(wèi)生、飲水安全、設備設施、消防、交通和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定各項公共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安全和衛(wèi)生教育及應急演練。財務室、檔案室、食堂、宿舍、各類專用教室、傳達室等重點場所有專人負責管理。組織學生參加的各種活動均有明確的安全責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師生安全。寄宿制學校要加強校園治安巡邏,落實值班制度,采取護校措施,維護校園安全。
學校應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要求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增強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按照《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開展健康教育,培養(yǎng)學生的健康意識和公共衛(wèi)生意識;按照《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及《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要求落實學生健康體檢,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納入學生檔案;組織教職工定期體檢,建立教師健康檔案。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j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服務區(qū)域,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實行常態(tài)編班,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學校應規(guī)范學籍管理工作,配備學籍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制度和學生異動情況報告制度。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二十條 學校應落實校務公開制度。校務公開的內容、形式、程序等須符合校務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二十一條 學校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堅持立德樹人這一根本任務。堅持以教學工作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均應為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條 教育教學應面向全體學生,關注每個學生的健康成長,關注學生的個性差異,因材施教,關心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充分發(fā)展,促進學生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按國家課程設置實驗方案、課程標準,省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課程計劃,以及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校歷安排課程、組織教育教學。課時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
學校應使用經(jīng)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國家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國家課程教材,以及經(jīng)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地方教材。學校應按省教育行政部門印發(fā)的《廣東省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選用教學用書,按《關于加強全省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教辦〔2012〕18號)規(guī)定選用教輔材料。
學校以普通話和規(guī)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學校應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guī)范漢字。
第二十四條 小學生和初中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含早讀)的時間分別不得超過6小時和7小時。不得安排走讀生到校晚自修。寄宿生可適當安排晚自修,初中生晚自修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小學生晚自修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晚自修結束時間不得超過21時。切實保證小學生每天睡眠時間不少于10小時、初中生每天睡眠時間不少于9小時。
學校要合理安排學生作業(yè)數(shù)量和內容,小學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yè),其他年級每天家庭作業(yè)總量控制在1小時以內,初中生每天家庭作業(yè)總量控制在1.5小時以內。
學校不得占用學生法定休息時間集體補課,不得利用早、晚自習和午休等時間上課、集體輔導或考試。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舉辦或參與舉辦(含租借場地)面向義務教育學生的各種輔導班,不得動員和組織學生參加社會上各類形式的輔導班。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教育全過程。加強德育課程教學,按國家規(guī)定開齊開足學校德育課程,配備足夠的德育課程教學的專任教師,注重在學科教學中滲透德育,發(fā)揮課程主渠道的育人作用;開展行為規(guī)范教育,培養(yǎng)學生良好的禮儀素養(yǎng)和行為習慣;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培養(yǎng)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和健全的人格;開展法制教育,增強學生遵紀守法觀念,預防和減少在校學生違法犯罪行為;開展勞動教育和節(jié)約教育,培養(yǎng)學生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的情感和艱苦奮斗、珍惜勞動成果的意識;開展誠信教育、廉潔教育、民族團結教育等專題教育,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
學校要嚴格執(zhí)行中小學升降國旗制度。
學校教職工應熱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重視體育和美育工作,樹立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學校體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規(guī)。
學校通過體育課及其他形式的體育活動增強學生的體質。切實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
學校應按照新課程標準開足開齊實驗課,培養(yǎng)學生的動手實踐能力和創(chuàng)新精神。
學校應按課程計劃開設音樂課、美術課,開展課外藝術活動。其他學科應發(fā)揮各自的美育功能。美育要結合學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飾、儀表、語言、行為等審美要求,培養(yǎng)健康的審美情趣。
學校應重視校園文化建設,樹立優(yōu)良的校風、教風、學風,校園綠化、美觀、整潔、有序,校園文化環(huán)境注重教育性、科學性、有特色,開展內容豐富、形式活潑的校園文化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每年舉辦全校綜合性運動會、學校藝術節(jié)。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學生社會實踐教育,定期組織學生參加社會調查、社區(qū)服務、志愿活動、公益勞動等綜合實踐活動。加強對學生課外校外活動的指導,合理安排并保證學生課外活動時間。充分利用青少年宮、科學館(中心)、文化館(站)、圖書館(室)、體育館(場)等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引導學生積極參加各類課外興趣小組活動和文化體育文娛活動。建有學生綜合實踐基地的地區(qū)的學校,要在當?shù)亟逃姓块T的統(tǒng)籌安排下,每學年組織相對固定的年級段學生,集中一段時間(小學1-3天,初中3-5天)到學生綜合實踐基地開展學工、學農、生命安全教育、節(jié)能環(huán)保教育等專題教育活動。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競賽、評獎活動及校外活動應遵照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重視加強信息技術的教育和應用,全面推進網(wǎng)絡學習空間“人人通”。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模式和學校管理方式。
第三十條 學校應加強與學生家庭、社區(qū)的聯(lián)系,共同創(chuàng)設良好的教育環(huán)境。
學校應成立家長委員會,指導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管理和教育工作,促進學校與家庭的溝通。
合理運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手段,豐富家長學校舉辦形式并積極發(fā)揮其作用,提高家長的家庭教育意識和水平。
第三十一條 每個教學班應配備班主任。班主任負責班級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班委會和團隊工作,組織、指導開展班集體活動;指導加強班級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班集體氛圍;組織做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班主任要關注每位學生的全面發(fā)展,了解和熟悉每位學生的特點和潛能,關心學生身心健康,有針對性地做好學生的教育引導工作。班主任要加強與任課教師的溝通,任課教師也要主動配合班主任,形成有效教育合力。班主任和任課教師要主動保持與學生家長、學生所在社區(qū)的聯(lián)系,通過多種形式及時與家長、社區(qū)溝通情況。學校應建立和完善班主任家訪制度,班主任每學年到每個學生家庭訪問應不少于1次。
學校應定期組織班主任學習培訓和開展班主任工作交流,提高班主任的專業(yè)素質和工作能力。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課時工作量,班主任工作量按當?shù)亟處煒藴收n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建立和完善班主任津貼制度和獎勵制度,定期表彰優(yōu)秀班主任,選拔學校管理干部應優(yōu)先考慮長期從事班主任工作的優(yōu)秀班主任。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實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考核制度,以課程標準、《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或《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為依據(jù),對學生在校期間品德、智力、體質等各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校本研修制度,健全學科組教研制度、年級組集體備課以及教師之間互相聽課、評課制度。
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運用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推廣科研教研成果。主動開展校本研修活動,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重視校本課程開發(fā),促進學校特色發(fā)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健全師生、家長投訴和申訴受理、處理機制。教師、學生本人或家長可以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教師、學生本人或家長認為評價結果不公正的,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應當受理并及時答復。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標準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數(shù)(級),“以下”“低于”均不包括本數(shù)(級)。
第三十七條 本標準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義務教育規(guī)范化學校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